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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法院一般如何判决?

信息来源: 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2-27 16:00:49  

一、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1.婚姻期间共同购买;2、第三人明确赠与夫妻双方;3、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但为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 4、其他应当认为是共同财产的情形。

二.房屋价值及归属的分割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将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出现夫妻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时,法院应当准许竞价取得;

(二)出现仅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时,可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夫妻中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出现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分割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

此时,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应当根据各方的实际情况(如经济条件、对子女的抚养等)判决由哪一方当事人使用。

四、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 

若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则,该出资应认定为仅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当然,若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可视为双方共同财产。若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则,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若父母明确表示仅赠与一方的除外,可视为单方财产。

对于婚前房产的处理,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把握:

1、协商处理

不论是个人的财产还是共同的财产,都可以通过协议确定权利义务的归属。如果是婚前属于个人财产,婚后约定为共同所有的,则可按共同财产处理。在协商不成后,可径直由人民法院判决。

2、法定处理

(1)婚前出租、婚后购买的共同财产情形

如果房屋为一方婚前承租,但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即使房屋权属证书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

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此时,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应当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3) 无法就房屋价值及归属达成协议时的处理

若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通过竞价明确房屋所有权;

若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则可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对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若夫妻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则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并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如一方偷着转移共同财产, 可以有以下3种应对方法: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或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或将婚后所得的财产部分约定为共同所有的财产。

伪造债务是指夫妻本不对债权人负担共同债务而伪造证据证明负担,或者对债权人负担共同债务而夸大其数额。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是指伪造共同债务的目的是在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伪造的共同债务以后获得该共同财产的全部或一部,是否有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企图依据客观的事实加以判断。

2、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一方“隐藏”和“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而在一方“变卖”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如果转让的共同财产为动产,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法律行为有效,起诉的一方仅能够请求分割价金而不能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在其他情况下,变卖行为无效。

3.人民法院对于上述妨害民事诉讼行一方,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是指依据民事诉讼法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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