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抵押物是不动产的,在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前,根据《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没有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财产转让的书面证明,买受人实际无法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构成履行不能,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抵押物是动产的,对于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受让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的追及力;对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受让人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向抵押人主张赔偿责任。 ...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共同共有房屋作为抵押物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如果合同相对方为善意,履行了给付款项的义务,并且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另一方主张撤销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的预告登记并未使银行获得现实的抵押权,如果房屋建成后的产权未登记至借款人名下,则抵押权设立登记无法完成,银行不能对该预售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抵押的目前在于保障约定范围债权的优先,抵押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属于权利人自身原因导致优先属性的丧失,登记部门没有再继续保护的意义,因此,抵押人可以单方申请注销登记。...
在房屋建成,王某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办理了正式的抵押登记之后,某银行才有权利在王某不履行债务时,对合同项下房屋予以处分,并就其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预告登记不产生设立抵押权后果,故判决购房人应协助办理抵押登记,开发商督促并配合办理。对于购房人拒不协助办理抵押登记导致登记无法完成的,为维护交易安全和合同稳定,债权人对抵押房产的处置价款优先受偿。...
同意转让抵押物,应视为放弃抵押权,此时支行对于在建房屋已不再享有抵押权,其只能对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行使价金代位权,而不能再追及于物上抵押权。...
(1994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