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人类所处的是一个科技领航、风险频发、市场经济活跃的时代。21世纪的重大科学成就基本上都转化为了相应的科学技术,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大作用,这些“技术威力更大,也更难被人类所控制”“更加高深”,这个时代显要特点是它是一个“高技术时代”亦即科技时代。...
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同志来到清华大学,以“新时代中国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为题,为600余名师生讲授了一堂生动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ABC”课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该条解释明确规定的适用对象是保证担保,但实务中大量的普通抵押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也面临借款人和银行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以新贷还旧贷的情形。...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明确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其中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的产生、发展和全国各地采取的防控措施使各行各业的商业活动在不同层面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毋庸置疑,房地产行业从工程开工、商品房销售、二手房交易到房屋租赁市场均会受到波及...
裁判要旨 在本案中,银行拨付给债务人借款后,次日即收取了部分利息,银行收取的该利息,系非典型的“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使债务人利用本金创造经济效益的资金条件受到限制,对于债务人不公平,故该部分利息应认定为“砍头息”并从本金中予以扣除。 案例索引 《鞍山中联置业有限公司、鞍山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467号】 争议焦点 银行在借款次日即收取利息的是否应将该利息从本金中扣除?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